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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阅读《种树郭橐驼传》结尾两段文字,然后回答下面小题。 问者日:“以子之道,移之官理,可乎?”驼日:“我知种树而已,官理非吾业也。然吾居乡,见长人者好烦其令,若甚怜焉,而卒以祸。旦暮…
阅读《种树郭橐驼传》结尾两段文字,然后回答下面小题。
问者日:“以子之道,移之官理,可乎?”驼日:“我知种树而已,官理非吾业也。然吾居乡,见长人者好烦其令,若甚怜焉,而卒以祸。旦暮吏来而呼日:‘官命促尔耕,勖尔植,督尔获,早缫而绪,早织而缕,字而幼孩,遂而鸡豚。’鸣鼓而聚之,击木而召之。吾小人辍飧饔以劳吏者,且不得暇,又何以蕃吾生而安吾性邪?故病且怠若是。则与吾业者,其亦有类乎?”
问者嘻日:“不亦善夫!吾问养树,得养人术。”传其事以为官戒也。
第1题简答 郭橐驼的种树之道可否移为为官之理?扣紧课文回答。(4分)
参考答案:可以移为为官之理。因为种树之道是:“能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焉尔。”而唐代官吏,是与此相反,政令繁多,扰民到极致。郭橐驼要求的是“有暇生产”、“生活安定”。
第2题简答 郭橐驼是怎样批评唐代官吏的政令繁多而扰民的?(4分)
参考答案:郭橐驼批评唐代官吏:“好烦其令”,令多扰民,朝令夕改,让百姓忙于应酬、接待,无暇生产。
第3题简答 柳宗元“传其事”的目的是什么?(2分)
参考答案:柳宗元“传其事”的目的是表达他不满唐代官吏的令烦扰民,他完全同意郭囊蓑对唐代官吏的批评。
06-13
学习的过程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每天十分钟,长久坚持下来也会发现自己有不小的进步。每天进步一点点,也总能等到量变进化成质变的那一天。 第1题 “易安居士”是指() A.苏东坡B.李清照…
学习的过程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每天十分钟,长久坚持下来也会发现自己有不小的进步。每天进步一点点,也总能等到量变进化成质变的那一天。
第1题 “易安居士”是指()
A.苏东坡B.李清照C.王安石D.辛弃疾
答案:B
第2题 下列句子翻译错误的一项是()
A.得无异于明帝之意乎
译文:岂不是与汉明帝的意思相差不远吗!
B.会须杀此田舍翁
译文:一定找机会杀了这个乡巴佬。
C.敕有司资倍送于永嘉长公主
译文:敕令有关部门所给陪送比皇姑永嘉长公主多一倍。
D.今观其引礼义以抑人主之情,乃知其社稷之臣也
译文:如今见其引征礼义来抑制君王的私情,这真是辅佐陛下的栋梁大臣呀1
答案:A
第3题 下列各句采用的修辞手法依次是()
(1)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
(2)因为红色是火的颜色,是血的颜色,是旗帜的颜色。
(3)高粱涨红了脸,稻子笑弯了腰。
(4)他们好像寄居在人家房檐下的燕子。
A.对偶排比拟人比喻B.拟人比喻排比夸张C.拟人排比对偶比喻D.拟人比喻排比对偶
答案:A
第4题 《苦恼》一文的作者契诃夫的国籍是 ()
A.美国B.俄国C.法国D.英国
答案:B
第5题 下列各句翻译不正确的一项是()
A.弈秋,通国之善弈者也
译文:弈秋是全国最善于下围棋的人。
B.之二虫又何知
译文:这两个小虫子又知道什么呢。
C.余自束发读书轩中
译文:我自从束起头发在房中读书。
D.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
译文:任凭小船随意漂荡,越过茫茫万顷的江面。
答案:C
第6题 《米龙老爹》在叙述角度和叙述方式上的特点是()
A.顺叙方式和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叙述方式交互使用
B.倒叙方式和第一人称叙述方式
C.顺叙之中有插叙和第三人称叙述方式
D.倒叙方式和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叙述方式交互使用
答案:D
第7题 《五代史伶官传序》是一篇 ()
A.小品文B.说明文C.记叙文D.议论文
答案:D
第8题 《日出》的情节结构特点是
A.回顾式写法B.闭锁结构C.开放式写法D.片段写法
答案:D
第9题 对下列句子中双音虚词的解释,错误的一项是()
A.今日之事何如(怎么样)
B.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但是)
C.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怎么)
D.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那么)
答案:B
第10题 柳永是 ()
A.南宋婉约派词人B.南宋豪放派词人
C.北宋婉约派词人D.北宋豪放派词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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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1)新民主主义多家的国体是() (A)无产阶级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D)工农民主专政 (12)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是() (A)无产阶级专政(B…
(11)新民主主义多家的国体是()
(A)无产阶级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D)工农民主专政
(12)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是()
(A)无产阶级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委员会制度(D)议会制
(13)MZD首次论述红色政权的著作是
(A)井冈山的斗争(B)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C)星星之火,可以燎原(D)反对本本主义
(14)“工农武装割据”的中心内容是
(A)军队建设(B)土地革命(C)政权建设(D)党的领导
(15)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最基本的内容是
(A)党的理论建设(B)人民军队的战略战术(C)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D)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16)决定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入城市的会议是
(A)八七会议(B)中共七届二中全会(C)中国七大(D)中共七届三中全会
(17)提出“现有农村红军,后有城市政权”论断的领导人是
(A)周总理(B)朱德(C)王稼祥(D)MZD
(18)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国内矛盾的焦点是
(A)国共两党的斗争(B)军事斗争(C)建立什么性质国家的斗争(D)战争与和平的斗争
(19)解放战争时期,民主党派人士提出的建国主张是
(A)人民民主专政的建国方案(B)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方案(C)工农民主共和国的方案(D)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
(20)MZD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的文章是
(A)将革命进行到底(B)论人民民主专政(C)论联合政府(D)新民主主义论
(21)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重要会议是
(A)中共七届二中全会(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C)新政协筹备会(D)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1)土地革命时期,中国GCD在各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实质是
(A)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B)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C)三三制的政权(D)各个名劫机联合专政的政权
(22)中国革命的主要经验和主要纲领是
(A)统一战线(B)武装斗争(C)GCD领导土地革命(D)人民民主专政
(23)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
(A)议会制(B)三权分立(C)民主集中制(D)集体领导
(24)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
(A)国务院(B)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人民政协
(25)1956年4月MZD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正确处理十大关系必须围绕一个基本方针是
(A)加强中国GCD的领导(B)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C)坚持和完善中国GCD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D)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1-15(CBDBC)
16-20(BACDA)
21-25(BBDCCD)
06-13
一、简述物质与运动的关系? 答:(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运动即一切事物的一切变化与过程。 (2)物质与运动是不可分割的关系。这表现在:一方面,运…
一、简述物质与运动的关系?
答:(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运动即一切事物的一切变化与过程。
(2)物质与运动是不可分割的关系。这表现在:一方面,运动是物质的运动,运动离不开物质。因为物质是世界上一切运动的主体与客观基础,设想离开物质主体的运动必然主张以意识为主体的运动,最终陷入唯心主义。如黑格尔“绝对观念”的运动。另一方面,物质是运动的物质,物质离不开运动。因为运动是世界上一切物质的存在形式与根本属性,设想离开运动的物质必然主张静止是物质的本质属性,最终陷入形而上学。如欧洲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物质观。
(3)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物质与运动不可分,实质上是承认了运动的绝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认静止的存在。恰恰相反,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绝对运动中存在着某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但相对静止不是物质的本质属性,而是绝对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
二、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答:(1)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具体科学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
(2)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两者虽然都是以客观物质世界为对象的,但具体科学研究的是物质世界某一特殊领域或某一特定层次的本质和规律,因而其理论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在内的整个世界的最一般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而其理论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3)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没有具体科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发展;另一方面,具体科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具体科学的研究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06-13
物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
物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效力
(1)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效力;
(4)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学员应主要掌握动产质权的设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从权利;
(3)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留置权与质权
4、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入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偿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维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入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共有的类型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组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
可见,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发生时,当事人即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协议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效力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必须采取通知的方式才能对相对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原因和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可以采用法定方式。
(3)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法定解除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包括:
①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②损害赔偿: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③同时履行:当事人双方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相互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并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④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约定解除的效力
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解除的规定。